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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熱點快評見義勇為時,請選好地點與對象?
  □楊燕明
  今年51歲的成都游客孫川在斯裡蘭卡旅游時,為救同伴不幸身亡,目前家屬正在為其申報見義勇為。但當地政府部門認為,見義勇為只適用於省內,並且孫川所救的是同行游伴,從法律上講,救“熟人”是否屬於見義勇為,仍存在一定的爭議。(8月11日《北京青年報》)
  游客孫川在國外救同伴時不幸身亡,因為地點在國外,救的對象是熟人,所以孫川的見義勇為,很難被認定為見義勇為。這樣的事實,聽起來的確很難理解。但在《四川省保護和獎勵見義勇為條例》中,其中確有規定,“本條例只適用於在四川省行政區域內發生的見義勇為行為。”再加上“救熟人”的行為在一些人看來,是在履行特定義務,也是不算見義勇為的。雖然這樣的規定與解釋是站不住腳的,但是規定就是這樣執行的。
  公眾認知與官方認定之所以存在極大的差別,就在於我國並沒有統一的見義勇為標準,大多是各地自己設定的標準。在國家層面,只有2012年7月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民政部等部門的《關於加強見義勇為人員權益保護的意見》,但在具體落實的過程中,地方還是各自為政,以自己的標準與定義去評判見義勇為。當各地決策者的意識不一樣,又沒有征求公眾的意見時,自然會出現不同標準的見義勇為。
  其實,對於孫川這樣的行為到底算不算見義勇為,很多情況下,公眾看的不是僵死的規定,而是橫向的比較。據報道,美國東部時間2014年5月13日,留美博士杜先汝為救落入魯吉河的另一名中國留學生不幸遇難,最終杜先生被安徽省認定為見義勇為,因為《安徽省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護條例》附則中提出,“本省人員在本省行政區域外見義勇為的,參照本條例規定予以獎勵和保護。”兩相比較之下,哪個標準更好一點,答案已經不言而喻。
  俗語云,規定是死的,人是活的。有規定是要執行,但規定有弊端便應改進,有缺陷便要完善。在孫川一事上,按著當前四川省的規定,就是在省外的見義勇為不是見義勇為,甚至救熟人的見義勇為也不是見義勇為。顯然,這樣的規定,缺乏了最起碼的人性,也缺乏了必要的民意基礎,無疑是需要修正的。畢竟,不讓英雄流血又流淚,是公眾最為朴素的期待。
  可喜的是,目前全國人大法工委已經將見義勇為納入立法計劃,這意味著,國家層面的見義勇為標準,很可能就此照進現實。我們希望這能充分吸納民意,出台一個經得起現實考量的“國家標準”,更希望這能早日照進現實,以便更好地保護見義勇為的行動。而對如今孫川這起案例來說,四川省完全可以“特事特辦”,換言之,此時當地亡羊補牢,猶未晚矣。如若不然,只能讓公眾無奈地感嘆:下次見義勇為時,請選好地點與對象。
  (原標題:見義勇為時,請選好地點與對象?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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